案例主体消费者医美公司基本信息杨某四川成都某医美公司事件起始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该医美公司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约定使用进口膨体,手机订单显示产品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手术过程2018年3月18日,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实际使用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2019年2月26日,因杨某对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公司再次为其实施鼻尖成形术...

案例主体
消费者
医美公司
基本信息
杨某
四川成都某医美公司
事件起始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该医美公司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约定使用进口膨体,手机订单显示产品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手术过程
2018年3月18日,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实际使用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2019年2月26日,因杨某对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公司再次为其实施鼻尖成形术;同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同年10月9日,杨某要求术后改善,公司又为其实施隆鼻术
诉讼情况
2020年1月,杨某以公司提供服务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杨某12万元;成都市中级法院相关判决结果文中未提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主体 消费者 医美公司
基本信息 杨某 四川成都某医美公司
事件起始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该医美公司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约定使用进口膨体,手机订单显示产品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手术过程 2018年3月18日,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实际使用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2019年2月26日,因杨某对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公司再次为其实施鼻尖成形术;同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同年10月9日,杨某要求术后改善,公司又为其实施隆鼻术
诉讼情况 2020年1月,杨某以公司提供服务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杨某12万元;成都市中级法院相关判决结果文中未提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此案例为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中主要围绕消费者杨某与医美公司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材料使用问题产生的纠纷及后续的法律诉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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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 鼻综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鼻部整形手术,通常包括对鼻梁、鼻尖、鼻翼等多个部位的整形和调整,以达到改善鼻部整体形态的目的。 - 鼻部修复:是针对之前鼻部整形手术效果不理想或者出现并发症等情况,进行再次手术修复,以改善鼻部外观和功能。 - 膨体:是一种常用的整形填充材料,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和稳定性,常用于隆鼻等整形手术。进口膨体一般指从国外引进的膨体材料,国产膨体则是国内生产的膨体材料。 -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医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进口膨体而使用国产膨体,被法院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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