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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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发布信息
2024年3月13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公开“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消费者服务购买情况
2018年3月16日,消费者杨某在四川成都某医美公司以4万元价格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约定使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显示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手术实施情况
2018年3月18日,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实际使用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2019年2月26日,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2019年10月9日,杨某要求术后改善,公司又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术后情况
2019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
诉讼情况
2020年1月,杨某以公司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中的其他项目已经实施(此处文章未完整提及中级法院后续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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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发布信息 2024年3月13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公开“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消费者服务购买情况 2018年3月16日,消费者杨某在四川成都某医美公司以4万元价格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约定使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显示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手术实施情况 2018年3月18日,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实际使用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2019年2月26日,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2019年10月9日,杨某要求术后改善,公司又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术后情况 2019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
诉讼情况 2020年1月,杨某以公司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中的其他项目已经实施(此处文章未完整提及中级法院后续判决情况)

术语解释: - 鼻综合:是一种鼻部整形手术,通常包括多项鼻部整形项目,如隆鼻、鼻尖整形、鼻翼整形等,以综合改善鼻部的外观和形态。 - 膨体:一种用于医疗美容的材料,具有良好的组织相容性,常用于隆鼻等手术。进口膨体和国产膨体在品牌、质量、价格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医美公司擅自使用国产膨体代替约定的进口膨体,被法院认定为消费欺诈。 - 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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